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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源局与济南市历城**商村民委员会国土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商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11日以济南市历城**商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历城区仲宫镇锦**建设村委办公室及文化大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105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内容是:1、限历城区仲宫镇锦**民委员会15日内拆除在历城区仲宫镇锦绣川办事处东商村非法占用的342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历城区仲宫镇锦**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342平方米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6840元。

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侯**,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商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王**到会,各自充分发表了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9月1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商村民委员会。申请人于2015年1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5)第5001号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中确定的第一项义务。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拆除被执行人在济南市历城**商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的342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10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10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即“限历城区仲宫镇锦**民委员会15日内拆除在历城区仲宫镇锦绣川办事处东商村非法占用的342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被执行人历城区仲**商村民委员会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

三、本案的执行由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执行申请费100元,由被执行人历**东商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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