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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向达五**限公司与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向达五**限公司因诉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赵**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即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向达五**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赵**达成和解协议:一、上诉人青岛向达五**限公司一次性补偿第三人赵**人民币14万元;二、第三人主张的治疗费、后续治疗费、工伤所涉待遇、伤残待遇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带薪年假工资、降温费等全部费用包含在第一条约定的款项内;三、上诉人与赵**的劳动关系依法终止,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劳动待遇等均包含在第一条款项内;四、(2015)即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以及青即人社伤认决字(2014)第JM00B813号认定工伤决定均不再执行;五、第三人保证其本人及家人不会就其自身受伤及其他事项向上诉人主张权利;六、上诉人将款项交至法院后,第三人撤回在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上诉人的劳动仲裁申请;七、上诉人青岛向达五**限公司撤回上诉;八、双方别无争议。上诉人基于该和解协议,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青岛向达五**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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