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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平度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陈**诉平度市人民政府、青岛西艾尔蛋鸡专业合作社工伤行政认定一案,平**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3)平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一审原告陈**不服该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青岛西艾尔蛋鸡专业合作社达成和解协议:一、被上诉人青岛西艾尔蛋鸡专业合作社补偿陈**人民币8万元;二、陈**的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所有费用包含在该补偿款项内;三、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补偿等费用包含在该款项内;四、陈**自愿放弃对该受伤事故享有的对上诉人的所有仲裁、诉讼等权利,不再以任何理由申请工伤认定及相关工伤待遇;五、上诉人陈**撤回上诉;六、双方别无争议。上诉人基于该和解协议,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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