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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新家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1)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薛新家与被申请人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答复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青行终字第365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薛新家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薛新家申请再审称:1、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关于薛家**事处向阳社区范**等人申请查处有关事项答复意见》与再审申请人要求查处的事项并不是一回事;2、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一、二审中举出的政府批复文件、征收土地预示公告和公告、征收土地协议及方案等证据,无法证明向阳村的土地系被合法征收,更不能证明其履行了查处义务。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答辩称: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已依法履行了土地行政监察的法定职责,且对薛新家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薛**等人所反映的问题,经依法调查并出具了《关于薛家**事处向阳社区范**等人申请查处有关事项答复意见》,已经履行了土地监察职责。薛**主张的土地被征收是否合法,并非本案的审理范围。因涉案土地征收决定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故该土地征收是否合法的问题并非属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处职责范围。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薛新家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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