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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限公司与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青岛公**限公司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行再字第10001号行政判决的上诉案件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青岛公**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被上诉人李**等四人(李**、于**、于**、任**,以下称“乙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甲方向乙方支付30万元,其中,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15万元;自2014年1月起每月支付3万元,2014年5月30日前付清全部30万元。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2、因于修杰死亡所产生的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劳动争议纠纷和行政纠纷等,均一次性了结,甲、乙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任何纠纷,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3、乙方应当在甲方付清全部30万元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完毕其与甲方之间的全部纠纷案件,包括但不限于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民初字685号案件的撤诉手续。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逾期三十日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支付的前述30万元。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的青人社伤认决字(2008)第1937-1号工伤认定决定不再执行。

本院认为

现上诉人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2012)南行再字第10001号行政判决的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青岛公**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09)南行初字第94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

三、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行再字第10001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

四、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的青人社伤认决字(2008)第1937-1号工伤认定决定不再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理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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