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潘**要求被告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履行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表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自愿作出的,且该行为并未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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