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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南分局行政登记、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南分局工商登记不予受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表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自愿作出的,且该行为并未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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