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与温**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执行申请人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温奎良房屋征收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4日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姜*、张**,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毛雪阳到庭参加听证。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21日针对被执行人温**作出的《市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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