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与青岛市市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7)

审理经过

原告苏**要求被告青岛市市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表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自愿作出的,且该行为并未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