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苏**要求被告青岛市市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表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自愿作出的,且该行为并未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纪家恭与青岛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青岛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青岛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青岛业之峰诺华**公司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苏**与青岛市市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7)
苏**与青岛市市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4)
邢**与青岛**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青岛市**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山东泗**限公司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中国银**山东省分行履行法定职责纠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