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董某某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调查材料不齐全,需进一步查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并未影响国家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撤回执行申请。
二、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