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与青岛市海水养殖加工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就青岛市海水养殖加工厂行政处理一案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青北人社监理字(2014)第2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未影响国家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撤回执行申请。

二、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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