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苏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未影响国家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撤回执行申请。
二、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