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青岛**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8月9日向我院提出申请,申请对2013年2月21日作出的青崂人社监罚字(2013)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听证审查。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我院要求执行2013年2月21日作出的青崂人社监罚字(2013)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0000元整。

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会,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林*到会听证,被执行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听证完毕。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群众举报于2013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2月1日派员携带相关材料到申请执行人处接受检查。到期后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到申请人处接受检查。2013年2月4日,申请执行人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2月6日对未按要求接受询问的行为进行改正,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要求进行改正,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给予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并告知被执行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13年2月21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青崂人社监罚字(2013)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2013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了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青崂人社监罚字(2013)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权限、行为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青岛**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也不履行支付罚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青岛**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