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润**有限公司诉被告胶州市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润**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州市规划局已经达成和解,故原告青岛润**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润**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