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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青岛**限公司行政处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8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会,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青岛**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群众投诉遂对被申请人进行了调查,认定被申请人未为郭美芝缴纳2004年5月至2013年8月期间社会保险费,未为蓝**缴纳2006年2月至2013年8月期间社会保险费,未为崔**缴纳2010年1月至2012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违反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2013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青崂人社监告字(2013)第16号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利。2013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青崂人社监理字(2013)第1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被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理决定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2014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人进行了缴费催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青崂人社监理字(2013)第1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在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申请人青岛**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也不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青崂人社监理字(2013)第1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申请人青岛**限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履行青崂人社监理字(2013)第1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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