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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山分局与焦宗让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会,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张**、孟**、被申请人焦宗让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青岛市**山分局于2014年8月13日对被申请人进行了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开办的加工厂未按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自2014年6月在崂山区中韩街道枯桃社区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2014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青环崂监听告字(2014)第08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4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青环崂监罚字(2014)第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理决定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2014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人进行了缴费催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山分局作出的青环崂监罚字(2014)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申请人焦*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也不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青岛市**山分局作出的青环崂监罚字(2014)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申请人焦*让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履行罚款伍仟元,加处罚款伍仟元,共计壹万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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