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青岛**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青岛**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已经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故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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