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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即墨**理处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不服被告即墨市房产管理处于2001年12月18日为第三人黄**颁发的青房私字第025796号房屋所有权证,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第三人黄**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即墨市房产管理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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