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不服被告即墨市房产管理处于2001年12月18日为第三人黄**颁发的青房私字第025796号房屋所有权证,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第三人黄**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即墨市房产管理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青岛市崂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赵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57
青岛市崂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与于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59
青岛市崂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段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60
青岛市崂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54
青岛市崂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韩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52
青岛**有限公司与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青岛**有限公司与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青岛**限公司与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宋**等与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青岛**总公司即墨分公司与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