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津**限公司诉被告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柏艳工伤认定一案,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津**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柏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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