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津**限公司与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津**限公司诉被告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柏艳工伤认定一案,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津**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柏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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