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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熊水军与莱西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太、熊**不服莱西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西房征补决字(2014)第01号《莱西宾馆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经青岛**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9月15日通过邮寄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太及委托代理人唐*,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西房征补决字(2014)第01号《莱西宾馆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被征收人杨**、熊**在莱西市威海中路10号拥有建筑面积185.96平方米的商业网点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西房私字第R9917645号。2012年9月28日本机关发布《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宾馆片区改造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西**(2012)50号),决定对烟台中路以西,黄海中路以南,威海中路以北,世纪嘉园西小巷以东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被征收人的该处房屋位于莱西宾馆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莱西宾馆片区改造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为2013年1月4日至2013年1月23日,该方案已经依法公告。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因被征收人的要求超出《莱西宾馆片区改造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标准,未能与莱西**理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为此,莱西**理局于2014年2月13日报请莱西市人民政府依法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根据**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莱西宾馆片区改造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莱西市城市房屋拆迁费用标准和支付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内容如下:一、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房产价值补偿款为:2084983.52元;搬迁补助费:6508.6元;经营性补助费(10个月):18596元;以上合计:2110088.12元。2、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地点:在被征收房屋区域安置,产权调换房屋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结算差价;搬迁补助费:6508.6元;经营性补助费(24个月):44630.4元;以上合计:51139元。以上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一。二、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三、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房屋征收部门将各项补偿费用在3日内一次性付给被征收人。四、被征收房屋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五、被征收人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15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被告在法定时间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法律依据:1、莱西**委会《关于同意将莱西宾馆及周边区域改造项目列入莱西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函》(西人发(2011)14号),证明项目纳入计划,并且经人大通过。2、莱西**理局存款证明,证明符合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条例的规定。3、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将莱西宾馆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征求意见的会议纪要》(西*会记(2012)26号)。4、关于莱西宾馆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5、莱西宾馆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公告照片。6、《莱西市宾馆片区旧城改造规划设计条件》。7、莱西**源局出具的《黄海中路南烟台路西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8、莱西市维**组办公室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9、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莱西宾馆片区改造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西*发(2012)50号)。证明此征收行为符合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10、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莱西宾馆片区改造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公告》及莱西宾馆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11、公告照片。12、投票选定房屋评估机构的公告及公告照片、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情况的公示及公示照片。13、莱西**理局的通知及公告照片。

原告诉称

原告杨*太、熊水军诉称,2011年6月至2012年10月,被告以宾馆片区为老城区、基础设施落后、布局不合理、符合公共利益为借口,自关于将莱西宾馆及周边区域改造项目议案的提出、审议、辩论、修正、表决、通过、公布等过程,违反法定程序,被告所称的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取得非以国家划拨用地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被告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征收,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其后,被告确定莱西**理局作为征收人作出的补偿方案,单方委托的评估机构。莱西市规划局作出的规划、莱西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等部门作出的相关决定及文件违背事实,无法可依,程序严重违法。请求依法撤销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西房征补决字第(2014)第01号《莱西宾馆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杨*太、熊水军提交的证据有:1、青政复决字(2014)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经过复议程序,本案的诉讼是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性要求的。2、莱西市国土资源局西土信息公开(2014)第5号信息不存在告知书。3、2014年9月24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意见书。4、2014年9月24日莱西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意见书。5、西土信息公开(2014)第7号莱西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证据2至5证明被告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征收手续不健全,文件不齐备,征收行为是违法的,征收补偿决定做出的依据也是缺乏合法性的。证据6送达回证,证明原告获知西政发(2012)50号房屋征收决定的日期,本案中被告并没有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对征收决定进行了公告,那么,原告在送达回证所显示的日期之前是不知道该征收决定的,被告在告知征收决定之前即做出补偿决定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被告辩称

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辩称,一、莱西宾馆片区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答辩人作出的《关于莱西宾馆片区改造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合法有效。

原告房屋所在的莱西宾馆片区位于莱西市老城区,基础设施落后,布局不合理,答辩人为加快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品位,决定对宾馆片区进行旧城区改造,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该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答辩人作出的《莱西宾馆片区改造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合法有效。

答辩人于2012年8月拟定了《莱西宾馆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组织相关部门对该补偿方案进行了充分论证,确定该方案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意将该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期间未出现多数(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不同意见的情况。2012年9月28日,《莱西宾馆片区改造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为《关于对莱西宾馆片区改造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公告》(西**(2012)51号)的附件一并公布,在莱西市威海中路国风药店西胡同墙壁进行张贴公示。

三、答辩人对原告的补偿公平、公正、合法。

四、答辩人作出的《莱西宾馆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西房征补决字(2014)第01号)合法有效。

由于原告的补偿要求超出《征收补偿方案》的标准要求,没有在方案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014年2月17日答辩人做出了西房征补决字(2014)第01号《莱西宾馆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送达原告。

综上,答辩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恳请贵院依法予以维持。

庭审中,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证据1没有制作单位和保存单位加盖公章证明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根据诉讼法及证据规则的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实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2下面部分证明人声明事项中第三条已经明确写明复印无效,所以,该份证据本身已经否定了作为复印件提交的证据的效力。证据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为,本身就是被告单方形成的书面文字,且没有参会人员的亲笔签名。证据4质证意见与同证据1,同时补充如下:对于被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告提供的该组证据并不能证明已经进行公告的事实,提供的关于公告进行张贴的图片、照片完全模糊,同时本案原告实际上也没有见过该份公告。证据5,原告及周围相关的其他被征收人均没有见到该征求意见稿,且证据本身没有签字、盖章,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证据6质证意见同证据1。证据7不属于国土资源局的职能,其他质证意见同证据1。证据8,复印件不能证明来源和真实性。证据9真实性认可,对于合法性不认可,对合法性原告已经提起诉讼。证据10质证意见同证据1,对真实性无法认定,另外,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公告进行张贴才是法律规定的程序,公告本身不能证明被告依法履行了程序性义务,该份证据本身无法证明被告对于该份公告进行张贴公示。证据11对于公告本身因为仅是提交的复印件所以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对本组证据中张贴的图片因为图片模糊不清且没有原始载体当庭播放对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证据12质证意见与证据11相同,另外,该份证据并没有体现出投票者的签名,所以,对证据本身所主张的投票数等不予认可。证据13该组证据中的第1页通知仅为复印件,没有制作单位或是保存单位加盖公章来证明真实性和来源,对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第2页根本无法看清证据内容,被告也无法提供证据的原始记录或者原始载体,真实性、证明目的都不予认可。

针对原告的质证意见,被告辩称,1、有关证据的原件我方提交法庭进行核实。2、证据材料盖了骑缝章。3、会议纪要是公文发文的一种格式,签字在会议记录中。4、关于原告说的公示内容没看到,宾馆片区不只原告一户,其他人已经签订了协议,对我们的作法表示认可。5、征收决定公示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告中应该载明的内容已经明确载明,包括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1维持了莱西市人民政府的补偿决定,是正确的。证据2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房屋征收补偿费而不是补助费。证据2-6证据与本案无关。

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作出如下确认: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已被有关的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其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证实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原告杨*太、熊水军提交的证据系合法证据,但不能证明其主张。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9日,莱西**委会同意将莱西宾馆及周边区域改造项目列入莱西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2012年7月3日,莱西**理局将征收补偿费转入青岛**行专户。2012年8月17日,莱西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莱西宾馆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将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为2012年8月17日至2012年9月15日。2012年9月10日,莱西市规划管理局作出《莱西宾馆片区旧城改造规划设计条件》,莱西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黄海中路南烟台路西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2012年9月20日,莱西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12年9月28日,莱西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莱西宾馆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决定征收烟台中路以西、黄海中路以南、威海中路以北、世纪嘉园西小巷以东区域内的房屋,并作出征收公告,对房屋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实施单位、被征收人、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期限、搬迁腾房期限、安置补偿方案等内容进行公告,其中安置补偿方案对补偿方式、补偿面积的确认、安置房位置、安置补偿标准、安置房的选择及差异找补、征收补助费用、征收奖励、被征房屋权属证件的注销及征收补偿金额领取、住宅安置房建设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2013年1月7日,莱西市人民政府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调整,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调整为2013年1月9日至2013年1月23日,将“签订率达不到100%时,该协议将不做生效执行”予以删除,同日下发了《关于调整宾馆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重新明确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及其它具体事项,并进行了现场张贴公示。

原告杨*太、熊**在莱西市威海中路10号拥有建筑面积185.96平方米的商业网点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西房私字第R9917645号,该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原告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与莱西**理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014年2月17日,莱西市人民政府作出了《莱西宾馆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西房征补决字(2014)第01号),原告杨*太、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2014年6月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作出青政复决字(2014)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时间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对达不成补偿协议的,作出补偿决定是其法定职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为加快城市建设,决定对莱西宾馆片区进行旧城区改造,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该决定符合规定。莱西**理局将征收补偿费转入青岛**支行专户,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规定。原告称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非以国家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被告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征收违反法律规定,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主张的被告确定莱西**理局作为征收人作出的补偿方案,单方委托的评估机构,莱西市规划局作出的规划、莱西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等部门作出的相关决定及文件违背事实,无法可依,程序严重违法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杨*太、熊水军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与莱西**理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014年2月17日,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作出了《莱西宾馆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西房征补决字(2014)第01号),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原告要求撤销的诉讼请求本院不能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太、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太、熊水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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