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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即墨**源局行政确认、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即墨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1月21日作出的即国土公(2014)002号撤销即集建(91)字第184055号土地使用权证书登记的行政行为,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曲永军,被告委托代理人姜雷鸣、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1月21日,被告即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即国土公(2014)002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以下事实:即墨**度假区周戈庄村刘**于1991年8月获准办理的即集建(91)字第18405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属于隐瞒事实,骗取土地登记,造成一宗宅基地重复登记刘**和刘**两个权利人问题。根据《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应予撤销该登记内容。我局依据土地登记的相关规定,已于2013年12月19日向刘**邮寄送达通知,要求其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田横岛度假区国土资源所办理该土地证书的撤销登记手续。因刘**逾期未办理,现撤销该全部土地登记内容,对撤销登记结果予以公告,并公告即集建(91)字第184055号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被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有:1、2013年12月17日通知书一份。2、2014年1月21日即国土公(2014)002号公告一份。3、刘**于1974年4月28日申请盖房用地的申请书一份。4、即墨县人民政府于1987年7月25日颁发给刘**的房屋继承印契一份。5、即墨市人民政府于1991年8月15日颁发给刘**的即集建(91)字第18405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6、即墨市人民政府于1991年8月15日颁发给刘**的即集建(91)字第18374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现在居住的房屋,原是我父亲申请宅基地并盖建的,后分家给我大哥刘**,刘**又将该房屋卖给我。1991年8月我获准办理了该房屋宅基地的即集建(91)字第18405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当时办理该土地使用证经过村委审核,手续合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被告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说我属于隐瞒事实骗取该土地登记,进而将我合法办理的该土地登记证书撤销。被告的行为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刘**办理即集建(91)字第18405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时的土地登记原始材料复印件一套(包括土地登记审批表、地籍调查住宅户主身份证明书、界址调查表、勘丈边界尺寸记录表、土地申报存根、住宅宗地草图)。2、刘**办理即集建(91)字第18374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时的土地登记原始材料复印件一套(包括土地登记审批表、地籍调查住宅户主身份证明书、界址调查表、勘丈边界尺寸记录表、土地申报存根、住宅宗地草图)。3、证人村委会计刘**、原村委书记刘**的证言。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我局所作即国土公(2014)002号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程序合法。原告父亲刘**于1974年4月份经批准在该村使用宅基地建平房四间,刘**去世后该房屋由原告的大哥刘**继承,1987年7月份政府为其颁发了即契字0104030号《房屋继承印契证》。1991年8月份土地申报确权登记发证时,原告隐瞒借住该房屋居住的事实,申请该宅基地的确权登记,采取欺骗的手段办理了即集建(91)字第18405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造成一宗宅基地重复登记原告和刘**两个权利人的问题。原告申请颁发的即集建(91)字第18405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属于骗取土地登记行为,依法应予撤销。2、我局根据《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撤销了颁发给原告的即集建(91)字第18405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5、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从证据5即墨市人民政府颁发给刘**的即集建(91)字第18405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证据6颁发给刘**的即集建(91)字第18374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标注的用地面积、房屋四邻来看,两份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根本不是同一宗,不能够证明是一宗宅基地重复办理了上述的两份土地使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称1991年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内容有错误。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但对其证明内容需综合分析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之父刘**于1974年4月份在该村申请宅基地一处,并建平房四间。刘**去世后,1987年7月25日原即墨县人民政府为原告的大哥刘**颁发了即契字0104030号《房屋继承印契证》,该证书记载上述房屋由刘**继承,后该房屋一直由原告刘**居住使用。1991年8月原告向被告申请办理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被告经审核后于同年8月15日为原告颁发了即集建(91)字第18405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3年12月17日被告以原告采取隐瞒事实的方式,骗取土地登记,造成上述宅基地使用权重复登记原告和刘**两个权利人,并错误的将一宗宅基地颁发了即集建(91)字第184055号、即集建(91)字第183747号两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由,通知原告自行办理土地证书撤销登记。因原告未自行办理,被告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撤销为原告颁发的即集建(91)字第18405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并予以公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原告是否采取隐瞒事实的方式,骗取土地登记?本案中从原告提供的刘**办理即集建(91)字第18405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时的土地登记原始材料来看,均是按当时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的,且其提供的证人刘**、刘****两委干部,参与了1991年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统一登记的相关工作,二人均证实该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及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亦不存在使用权争议和纠纷,因此被告称原告采取隐瞒事实的方式,骗取土地登记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2、该土地使用权是否重复登记在原告和刘**名下?从双方提供的即集建(91)字第184055号、即集建(91)字第183747号两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内容来看,并根据证人刘**、刘**及本院调取的现村委治安主任刘**的证言,以及综合实地勘验,即集建(91)字第18405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房屋即是原告现居住使用的处所,而即集建(91)字第18374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书上标注的用地面积、房屋的四邻均与即集建(91)字第18405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同,因此不能认定即集建(91)字第184055号、即集建(91)字第183747号两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是同一宗宅基地使用权,故被告认定一宗土地使用权重复登记原告和刘**两个权利人,并颁发两份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被告以原告采取隐瞒事实的方式,骗取土地登记,致使一宗宅基地使用权重复登记,并错误颁发两份土地使用证为由,作出撤销即集建(91)字第18405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内容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即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即国土公(2014)002号公告撤销即集建(91)字第184055号土地证书登记内容的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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