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胶州**护局与青岛**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doc

审理经过

申请**境保护局申请执行青岛**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7月3日作出胶环罚字(2013)0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于2014年2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7日对本案进行听证。

被申请人未到庭参加庭审。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胶州**护局作出的胶环罚字(2013)第0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3年7月8日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胶州**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3年10月1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胶环强催字(2013)019号催告书,被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院认为,申请人胶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胶环罚字(2013)第0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行政程序等方面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胶环罚字(2013)0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