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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淄博**理局临淄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3)

审理经过

原告唐**诉被告淄博**理局临淄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学习过法律知识,认为此案已无审理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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