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与淄博市临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1)

审理经过

原告于长洪诉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学习过法律知识,认为此案已无审理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于长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长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于长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