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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监督管理局执行案裁定书(2)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0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淄博临淄盈虹泡沫加工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查明

淄博市**监督管理局查明,2014年2月28日3时30分左右,淄博临淄辛店**加工厂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查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盈虹泡沫厂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职工违章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淄博临淄盈虹泡沫加工厂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定,淄博市**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临安监管罚(2014)工贸6-1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相对人是淄博临淄辛店**加工厂,而被申请执行人是淄博临淄盈虹泡沫加工厂,被申请执行人不是临安监管罚(2014)工贸6-1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淄博市**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临安监管罚(2014)工贸6-1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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