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淄博**限公司、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淄博**限公司、孙**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于2014年11月5日经临淄区**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淄博**限公司继续承包孙**的土地。
二、承包费为9009元,于2014年11月20日前付清。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内容从形式到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淄博**限公司与申请人孙**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未履行部分或者全部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