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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马**诉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案件,滕**民法院于2008年4月16日作出(2008)滕立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马**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08年6月4日作出(2008)枣立行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马**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二审行政裁定书于2008年6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马**于2014年11月26日申请再审,超过了《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的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马**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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