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马**诉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案件,滕**民法院于2008年4月16日作出(2008)滕立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马**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08年6月4日作出(2008)枣立行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马**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二审行政裁定书于2008年6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马**于2014年11月26日申请再审,超过了《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的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马**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