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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有限公司与枣庄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枣庄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限公司不服滕州市人民法院(2015)滕行初字第6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根据我院(2015)枣行辖字第1号行政裁定,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原审原告枣庄**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枣庄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审第三人山东**限公司、邹城市**理有限公司、山东**技中心行政许可一案。原审被告枣庄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审第三人山东**限公司、邹城市**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枣庄**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原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了原审被告枣庄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原审第三人山东**限公司、邹城市**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枣庄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枣庄**民法院管辖。本案不符合指定管辖的条件,枣庄**民法院(2015)枣行辖字第1号行政裁定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此案移送枣庄**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山东**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枣庄**民法院指定管辖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本案不符合指定管辖的条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此案移送枣庄**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枣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了指定管辖申请,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由滕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指定管辖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上诉人枣庄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提出异议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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