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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与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褚*记因要求被告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褚*记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褚*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褚*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褚*记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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