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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办公室与东营市**责任公司防费行政征收纠纷执行案

案件描述

申请人**空办公室于2008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人防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同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空办公室于2006年9月22日到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所在地东营区西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北邻进行现场勘验,查明被执行人建设项目为住宅楼两幢,层数为5层,建设面积为4975平方米,开工时间为2006年4月28日。2007年5月14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中**军委、**务院《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国家**委员会、**政部、国家**委员会、**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第三条、第四条,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关于调整人防建设收费的通知》[鲁价费*(2001)181号]第一条,东营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关于确定人防建设收费有关标准的通知》[东价费*(2001)83号]第一条,《东营市人民防空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作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决定书》,限被执行人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25元/每平方米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缴纳人防费124375元。逾期既不缴纳,又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申请人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决定书于2007年5月14日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缴纳义务。申请人于2008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经缴纳人防费40000元、并与其达成了建设工程人防费缴纳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自动缴纳了人防费40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建设工程人防费缴纳协议,申请人以此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费2787.5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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