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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某村民委员会农业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某村民委员会农业行政给付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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