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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有限公司与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东营华**限公司不服被告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广人社工认字(2013)第038号认定工伤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燕林广,被告委托代理人马**,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营华**限公司与第三人韩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原告同意支付第三人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0000(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定于2013年12月28日前付清。二、原告为第三人所投意外伤害保险,赔付的保险金归第三人所有;若所赔付保险金不足70000(大写人民币柒万元),则由原告五日内补足70000(大写人民币柒万元);若所赔付保险金超过70000(大写人民币柒万元),则超出部分归第三人所有。三、原告一次性支付第三人工作期间未结清的工资5000元,定于2013年12月28日付清。四、原告与第三人债权债务做一次性结清,再无其他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华**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营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营华**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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