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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因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5)芝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5)芝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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