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因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5)芝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5)芝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王**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烟台市芝**居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唐与茂与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于**、孙**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烟台市芝**居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山东**限公司与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东营市**有限公司与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莱州**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烟台市福山区酒缘练歌厅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烟台佳**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由兆*、由延*等与烟台市国**开发区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