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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限公司与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限公司不服被告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广人社工认字(2013)第063号认定工伤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孙**、王**,被告委托代理人马**,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限公司与第三人张光彩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原告同意支付第三人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70000元(大写人民币拾柒万元),定于2014年1月31日前付清。二、此事做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纠葛,也再无其他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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