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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吕**、吕*因要求被告广饶县**服务中心履行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法定义务,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3年7月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吕**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聂**,被告委托代理人马**、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广**理服务中心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关于对吕**在职非因公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付的决定》,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在山东省出台有关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支付标准以后,广饶县**服务中心将立即向原告支付上述两项待遇;但不能支付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

2013年9月17日,原告吕**、吕**、吕*基于被告广饶县**服务中心作出的《关于对吕**在职非因公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付的决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山东省现尚未出台有关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支付标准,被告广饶县**服务中心尚未按《关于对吕**在职非因公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付的决定》向原告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吕**、吕**、吕*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吕**、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吕**、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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