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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因被告广饶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以双方已就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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