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范**因被告广饶县**服务中心不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以虽多次申请被告广饶县**服务中心履行法定职责但无书面证据为由,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