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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不服莱州市人民法院(2015)莱州行受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莱州市人民法院认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主管事项,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是错误的。上诉人提交的莱公拘通字(2014)00490号拘留通知书,莱公取保字(2014)00332号取保候审决定书,均属于行政案件,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诉状中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属于行政立案范围,应予以立案受理。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给予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公安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相关嫌疑人采取的刑事拘留、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属于刑事司法行为,非具体行政行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2000)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本案上诉人以其于2014年7月23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为由,起诉请求依法撤销莱公拘通字(2014)00490号拘留通知书。依照上述规定,上诉人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监视居住,系莱州市公安局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起诉虽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但因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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