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王**诉烟台**管理局工商行政赔偿一案,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2)芝行初字第5号行政赔偿判决书。一审原告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和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2)芝行初字第5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二、准许王**撤回上诉和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各减半收取25元,由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