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翠诉被告海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山东**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受理后认为本案需要由本院审理或者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报请本院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指定山东**民法院审理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赵**与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受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受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招远市人民政府、招远市齐山镇人民政府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彭**与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受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邓**与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受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莱州荣**限公司与郭**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崔**与莱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迟玉郊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刘**(系战秀娟之女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莱州市水务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