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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高**有限公司与烟台高新**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烟台高**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高新**理委员会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请求:责令被告对其违法行为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万元,赔偿因其违法拆除原告办公楼、厂房及附属设施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01563143元及赔偿土地损失11652000元,共计215195143元。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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