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褚*喜诉被告烟台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指定山东省**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由兆*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莱州**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杜**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烟台永**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孟**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烟台华**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烟台市牟平**限责任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海阳市地**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海阳旭宝**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