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烟台**限公司与烟台**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王**劳动行政处理一案中,因原告烟台**限公司经本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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