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王**劳动行政处理一案中,因原告烟台**限公司经本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马**与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烟台市**胎维修部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烟台**限公司与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夏**与烟台**卫生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烟台**住房和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山东宏**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窦**与烟台市**政管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海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海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