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春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销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窦**与烟台市**政管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姜*与海阳市发展和改革局海域征收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海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海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海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山东圣**限公司与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山东**有限公司与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东营市**有限公司与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山东**有限公司与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撤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