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吕**等七人诉被告烟台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龙口市**有限公司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指定山东**民法院审理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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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佳**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大连慧**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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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田*等与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3)
吕**、田*等与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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