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一案,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责令被告按照烟芝政征(2012)2号《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喜乐酒店南地块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第六条第2项的原则安置。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烟台**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烟台市**力设备厂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招远**工程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烟台佳**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大连慧**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烟台市**胎维修部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栾**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由兆*、由延*等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烟台市牟平区教育体育局行政征收、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弓与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撤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撤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