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李**、郭**、张**、李**被告寿光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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