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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卓**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邵**、卓**、秦**、朱**、朱**、邵**、杨**、邵**、杨**、刘**、朱*、邵*不服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济高新区行立字第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受理本案。

本院查明

经审查,2013年10月10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南苑街道办事处因济安桥路西片区旧村改造作出《济安桥路西片区房屋搬迁安置与补偿方案》,上诉人邵**、卓**、秦**、朱**、朱**、邵**、杨**、邵**、杨**、刘**、朱*、邵*的房屋在搬迁范围内。上诉人认为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南苑街道办事处不具备主体资格、程序违法、补偿方案不合理更不合法,严重侵犯了其合法利益,且该行政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于2014年1月16日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南苑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济安桥路西片区房屋搬迁与补偿安置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南苑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济安桥路西片区房屋搬迁安置与补偿方案的行为,系非强制性方式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上诉人没有被强制服从的义务,且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上诉人对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南苑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济安桥路西片区房屋搬迁安置与补偿方案的行为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邵**、卓**、秦**、朱**、朱**、邵**、杨**、邵**、杨**、刘**、朱*、邵*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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