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需要协调,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济宁市任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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